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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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 :      作者 : 管理员     时间 : 2020-11-30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安全、稳定、协调发展”的建设原则和要求,管理好我校实验室,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教学、科研场所,特制定本条例。

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在进行实验教学、生产实习之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卫生制度,掌握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及防火灭火的方法。

二、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主管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每个实验室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有关学院、中心领导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做到随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培训,在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

四、学生必须在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环境封闭的实验室不得由学生操作电器设备,危险性实验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专人监管。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进行。

五、实验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在岗。对各种电器具,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水、电开关。

六、教学、科研实验所用的设备、精密仪器,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讲解安全操作规程、调试运转合格后方允许操作。学生不得随意动用其他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设施等,不得改动、拆卸安全装置。

七、实验室主任、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实验的技术安全负责,有权责令违章违纪者停止操作,并作出检查。

八、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查。

九、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柜内,应符合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的防护围堤及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仓库管理员签字,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十、实验室应安装通风排毒专用的通风橱,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品的实验室应安装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以减少毒物在室内溢出。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

十一、剧毒化学试剂、药品,使用时应根据具体要求,精确计量,必须按一日一次的用量领用,如有剩余立即退回,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十二、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照明装置距离不得少于10 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改装其他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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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安装,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如须使用临时线,用完后立即拆除。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批准,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者,除没收器具、对使用者进行批评教育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四、有接地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地线,并有专人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实验室的用电、用水闸阀的开启、关闭等工作,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

十五、接触细菌、微生物、寄生虫的实验室要做好定期消毒灭菌工作,保持实验环境清洁。

十六、做放射性实验时,必须有隔离屏障及其他防护措施。实验中应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用危险性小的放射源。

十七、放射性实验室应符合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的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具,操作完毕后立即洗手或洗澡。实验室应保持安全清洁,具有良好的采光及通风条件。

十八、放射性实验室应划出防护圈,并加明显标志。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以免误入其中,受到不必要的照射。

十九、实验室管理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注意随手锁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

二十、实验室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以便于取用。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十一、实验室通道应畅通无阻,实验室内的杂物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人行通道。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十二、各学院、中心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检查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杜绝泄密事故。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保密项目的实验室场地,不得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领导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及公安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实验,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二十四、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五、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学院、中心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十六、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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